中国卫通: 中国卫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6 0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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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公司董事会构成,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文件、《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遴选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四)遴选合格的董事候选人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
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
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会议、电话会
议等其他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
低于 10 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尽快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原《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中国
卫通上字〔2018〕147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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