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兴精工: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6 00: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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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5-092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0月15日(星期三)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51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
表股份9,710,9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60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64人,代表股份
人,代表股份9,710,9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609%。
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
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情况:同意343,184,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5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731%。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同意8,624,203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095%;反对835,2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06%;弃权251,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郭瑞卿先生(简历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
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增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公告》
                              (公告编号:
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情况:同意343,050,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7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80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8,490,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87.4368%;反对94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6953%;弃权27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79%。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42,661,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4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8,101,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83.4300%;反对1,26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3.0101%;弃权34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99%。
  表决结果:经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田杰和秦伟伟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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