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恒泰: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6 00:03:1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恒
泰或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员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国家及中国科学院
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控股)、东方科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方科仪控股)相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加强国有企业薪酬管理相关要求,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对企业
发展具有重大决定权、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下文均以“企业负责人”代指。
  第三条 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战略引领。聚焦企业使命愿景,强化战略导向,构建面向助力战
略有效实施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体系。
  (二)坚持目标导向。聚焦企业发展目标,突出价值贡献,强化目标绑定,
构建适应企业发展的企业负责人薪酬确定机制。
  (三)坚持分类管理。聚焦企业差异管控,强化分类施策,构建与企业使命
定位相适应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
  (四)强化传导机制。聚焦激励约束对等,优化目标、考核、薪酬闭环管理,
畅通责任与利益传导,实现“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五)强化过程管控。加强企业负责人薪酬考核管理,做细业绩薪酬动态联
动,实施企业负责人薪酬全过程管控。
  (六)强化统筹兼顾。兼顾公平性和市场竞争力,优化企业负责人与职工之
间的收入分配关系,推动形成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开展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
作。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企业负责人薪酬的归口经办部门,公司财务中心、审计部
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企业负责人薪酬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制定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实施细则和业绩考核评价制度;拟订企业负责人薪酬分
配方案;做好企业负责人薪酬的全过程管理等。党支部应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
方案进行前置研究讨论;董事会应对经理层薪酬进行审议,外部董事应对薪酬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定期对薪酬分配合理性开展评估。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第六条 公司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构
成。
  第七条 公司遵循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根据不同岗位
职责、业绩贡献等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其中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
的薪酬水平,由东方科仪控股建议,按照公司治理程序确定;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等其他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由公司报东方科仪控股审核通过后,按照公
司治理程序确定。
               第一节 年度薪酬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与上年度东方科仪控股系统内在岗职工平均工
资挂钩,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根据公司经营规模企业负责人年薪分为Ⅰ、Ⅱ档。
  (一)基本年薪
  公司上年度合并营业总收入在 15 亿元以下的为Ⅰ档,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
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年薪=1×上年度东方科仪控股系统内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岗位系数
  公司上年度合并营业总收入在 15 亿元(含)以上的为Ⅱ档,企业负责人基
本年薪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年薪=2×上年度东方科仪控股系统内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岗位系数
  党支部书记、董事长岗位系数为 1,总经理岗位系数范围为 0.8-1.0,其他
企业负责人岗位系数根据岗位职责在 0.5-1.0 范围内合理确定。
  (二)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基础年薪×经营业绩考核系数×分配系数
  经营业绩考核系数按照《国科恒泰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核算
后执行。
  党支部书记、董事长分配系数为 1,其他企业负责人根据岗位考核结果在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于公司年度董事会召开前,根据企
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向董事长、总经理征询奖惩意见后,形成企
业负责人薪酬分配草案。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草案履行国资管理和相关审核程序
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形成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议案并履行公司治理决策
程序。
  薪酬分配方案中,总经理的岗位系数、分配系数由董事长提议;其他企业负
责人的岗位系数、分配系数由总经理提议,其中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的分配
系数还需综合东方科仪控股对其考核结果确定;党支部副书记的岗位系数、分配
系数由党支部书记提议。
                 第二节 薪酬发放
  第十一条 根据薪酬结构的功能定位,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实行
差异化的支付方式,其中,基本年薪采取按月平均支付方式,绩效年薪采取预发
与递延相结合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足额按月平均发放。基本年薪为Ⅰ档的,绩
效年薪以基本年薪的 2 倍按月平均预发;基本年薪为Ⅱ档的,绩效年薪以基本
年薪的 1 倍按月平均预发。按月发放的基本年薪和预发绩效年薪合计不得超过
上年度年薪月标准的 70%。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考核确定绩效年薪后,递延的第一年度兑现绩效年
薪的 70%,该兑现额与绩效年薪预发额的差额,多退少补;第二年度兑现绩效年
薪的 20%,第三年度兑现绩效年薪的 10%。在递延期间发生影响考核年度考核结
果事项的,应扣发递延的绩效年薪,不足的应追索扣回。
  第十四条 第一年执行本办法时,企业负责人经年度业绩考核后确定的基本
年薪与递延的第一年度应兑现的绩效年薪,扣减年度中已发放的薪酬总额的差额
在年度考核结束后一次性发放。
  对于年度中间任职的企业负责人,其基本年薪原则上与其同职级的企业负责
人相同并从任职起按月发放,绩效年薪的发放与其他企业负责人的发放原则与方
式一致,并按照实际任职期间计算并发放。
  对于年度中间离任的企业负责人,应当根据其离任当年的任职时间,确定离
任当年的绩效年薪,并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后补发。
              第四章 其他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企业所在地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单位所在地统一规定的标准。
  企业不得支付应当由负责人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等各项费用。企业不得为负责人购买投资型保险产品、高端医疗服
务等。
  企业负责人领取的符合国家、单位所在地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收入纳入薪
酬体系统筹管理,在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中列支,不得在年度薪酬之外单独发放。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在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工资、奖金、
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在本办法规定薪酬外领取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院士
津贴、国家科学技术奖、国科控股及东方科仪控股组织评选的各类奖励和人才津
贴、国科控股及东方科仪控股专项奖励等货币性收入,实行备案管理,兑现结果
随薪酬分配方案报送东方科仪控股。除此以外的货币性收入,实行一事一批,经
东方科仪控股审核通过后予以发放。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公司及下属企业领取评审费、讲课费和稿酬。企业负责人
不得领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给予企业的奖金和实物奖励。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公司或者退休的,自下发职务调整通
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期在岗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年度薪酬外,不得继续在原单
位领取薪酬。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为税前收入。企业负责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依法为企业负责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应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公司的职工工资总额,在单
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
料至少保存 15 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逐级建立对下属控股公司企业负责
人的薪酬管理制度,并建立薪酬备案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持股企业负责人薪酬情况的信息统计,及时掌握其
薪酬水平情况,加强重点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的行业对标分析,对明显高出同行
业同类型企业的负责人薪酬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或调整意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加强对企业负责人薪酬情况的监督检查,将企业负责人薪
酬管理情况纳入审计、巡察等监督检查范围,适时开展专项检查或审计。对在企
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的,公司将严肃追
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存在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或
者超标准发放薪酬、福利、津补贴等行为的,除通报批评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
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
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网络舆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
纷案件等,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待履行国资管理
和相关审核程序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具体情节,建议董事会扣发责
任人的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建议对责任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原
则上不兑现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限制标准和管理原则等未尽事宜按照公司需
遵循的国资管理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所投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并报东方科仪控股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下发的《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薪酬管理办法》废止。公司现行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
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国科恒泰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