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
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
的,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
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
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
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况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
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 内部审核程序;;
  (五) 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
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办法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
披露处理的,应当向公司证券部报告,公司证券部应当及时办理登记。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
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行为的,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和解释亦由董事
会负责。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