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津装备: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6 00: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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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管理,有效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
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将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
金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在确保委托理财资金安全性、
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资金为暂时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
建设资金。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业务的,还应遵照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审批原则:
  (一)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和理财产品范围内
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累计投资理财余额总和不得超
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二)单笔或者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
上,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单笔或者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四)相关理财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
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议额度。
  委托理财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额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权限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已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履行信息
披露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在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财务部与证
券部作为投资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
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
种等进行内容审核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经办部门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后,向公
司相应决策机构进行汇报,在履行相关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后执行。公司决策机构
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
的诚信记录、经营团队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要严
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会所批准的方案。
            第三章 日常管理及报告
  第十条 公司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
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如与受托方签订理财协议或合同等;
  (三)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四)负责跟踪到期理财资金,确保本金及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五)负责建立委托理财台账,对委托理财产品的购买和赎回逐笔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公司在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
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存档。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及其进展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
会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对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四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
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
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二)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
时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
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效风险时,公司财务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
报告董事会,并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
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主进行核查,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
事提议,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
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需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基本情况概述,包括目的、品种、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四)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五)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
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
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
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
情况。
  第二十四条 如因工作不尽职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
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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