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
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
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内部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
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管理等相关知识和业务能力的
内审人员,内审人员不少于三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
部审计工作,行使内部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职能。
  内部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应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遵纪守法,
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不得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泄露秘密。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内部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
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
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更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
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
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1)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的主要权限为:
会计软件,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
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建议公司审计委员会、单位负
责人做出临时性制止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
价。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
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
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或项目情况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单位提供的资料真
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如反
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内部审
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
作计划,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实施。
  内部审计部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
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根据审计项目安排,成立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于
审计实施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特殊项目,经批准后,
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
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复核后的审计工作底稿及时编制内部审计报告,
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在内部审计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提出书面
反馈意见,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并按照程序报批,经批准后的审
计结果通知被审计单位,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对审计事项开展后续跟踪审计,对审计意见落实及
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实现审计项目全过程闭环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
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
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公司有关
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
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