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
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指公司在境内
及港澳地区从事外汇掉期等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交易业务。
第四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
原则,严格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确保与公司的风险管理策
略和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须为公司自有
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可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由公司统筹管理。
第二章 业务管理架构与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决策层、审核层、操作层三级管控架构,明
确各级机构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实现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
制约和监督。
决策层: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批年度计划,监督业务实施情况。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提供专业意见和审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和监督,
定期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审核层:由风控合规部、财务管理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组成,
负责预审年度计划,汇编年度计划,开展定期报告和执行情况跟踪,
组织监督检查等。
操作层:经股东大会同意授权的操作主体/部门,负责具体业务
操作实施和风险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部门或团队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
日常管理和操作,确保人员具备金融、投资、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
业知识,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 业务操作规范
第九条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应制定详细的业务
操作流程和授权审批机制,明确交易预算的编制与审批、交易业务的
申请与审批、交易业务的办理与款项支付、文档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的
分离和制约。
第十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分析和
风险评估,制定交易方案和风险控制措施,在股东大会年度审批额度
及模式内进行交易。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公司在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活动时应当加强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
规模、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账务处理、会计核算等方面做出明确规
定,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公司的实际承受能力,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
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从事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的损益情况。
第十二条 由公司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日常
办理过程和结果进行持续性监督检查,并定期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
业务记录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否依照公司的有
关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风控合规部、审计部根据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
理的薄弱环节,进行专项检查,并定期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记录进
行审查,重点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否依照公司的有关程序进行,
并对存在的内控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制定年度专项监督检查计划及实
施。
第十四条 专门人员对日常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向总裁及风险管
理委员会报告,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风控合规部、审计部对专项检
查中发现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出具相关结论和意见,并向董事会及
其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同时要求责任部门分析原因并及时改进,并
在报告之后检查相关建议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与应急处理预案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准
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品种、交易规模、风险状况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定期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实施情况,包括业务规模、盈亏状况、风险控制措施等。遇有
重大事项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制度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活动,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凡给公司
造成损失,公司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