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连锁: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5 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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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证
券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境内外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投资;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三)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
  (四)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
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四条 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
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一)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
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二)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含)以
上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三)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含)以
上,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难以对每次
投资单独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
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第七条关于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证券投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
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涉及关联交易的,须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并披露。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原则
  第八条 证券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
  (四)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
行,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九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严格按照公司上市地及证券上市地上市规
则进行披露。
  第十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应严格遵守止损原则,证券投资亏损达到
  第十一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额度不得超过审批规定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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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信息隔离措施及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证券投资
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公司外
部和公司其他岗位人员泄露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
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指定专人保管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
密码等。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对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
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完善的证券投资项目筛选与风险评估
体系,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证券投资机构为公司证券投资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对证券账户的操作实行逐级申请制度,定期或
不定期将证券投资情况向总经理汇报并签字确认。
             第五章 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八条 证券投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日常
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可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
任外部审计机构对证券投资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前,应知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
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
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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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下属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自身投资行
为,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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