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高科: 金海高科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5 21: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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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2025 年修订)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
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称“
                         《上市规则》”)及《浙
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时,或公司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
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
工代表担任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浙江金海高科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
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第七条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候
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
的提交股东会选举。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八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即股东
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等于其拥有的股份数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的
乘积。
  (二)股东可以用所有的表决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
人。
  (三)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具体方式为:
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
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
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投票方式:
  股东所投出的表决权总数超过其在累积投票制下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
股东的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次表决;股东所投出的表决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其在
累积投票制下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小于的情况时,差额
部分视为放弃该部分表决权。
  第九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所
得选票代表表决权较多者当选为董事,当选董事所获表决权数应超过本次股东会
与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获得表决权数相等,则按以下情形区
别处理:
的,全部当选。
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获得表决权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公司规定的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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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三)如果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但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则已通过股东会选举的部分董事候选人当选为董事。对不够
本次股东会与会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同意的董事候选人,公司应
按规定并使用累积投票制再次投票表决。
  如果当选董事的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法
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
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公司应在本次股东
会结束后尽快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
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
时方可开始就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
                          “过”、
                             “以外”、
                                 “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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