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规范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
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级单位。
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
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资金金额的部分。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
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
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
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
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
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
放金额;
(3)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
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
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4)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5)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
户资料;
(6)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
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7)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
义务和违约责任;
(8)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
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三方
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
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
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
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
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
时报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
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
规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
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
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
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
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
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
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
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应按程序提出募集资金使用
申请,并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
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同意后,方可使用。超过董事长职权范围的,应按相关内部
决策制度的要求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本办法所称募集资
金使用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
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
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
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
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
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在支付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
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施,资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
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资部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
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
施该项目: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
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
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
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
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1)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
资金;
(2)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3)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4)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5)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6)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7)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
依法注销。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
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
金应当按照第 3.9 条第一款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
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
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
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
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
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
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公司已在发行申请
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
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
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
为非保本型;
(2)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3)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施;
(4)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
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
控制措施等;
(5)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
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
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的正常进行;
(2)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3)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4)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
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4)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
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5)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6)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
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
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
及期限等。
资项目范围内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或授权
他人签署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法律文件,审批募集资金的使用
支出。
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下列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1)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2)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3)进行现金管理。
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
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
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
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充分披露相
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
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
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履行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
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
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
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
力和创新能力。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
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
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3)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4)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人应当结合前期披露
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
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
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
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
用超募资金,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
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
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
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
制。
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
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
见。
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1)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2)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3)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
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检查
结果。
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
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
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
后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
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
本办法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
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
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
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
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
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
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公司应当
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会计师
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
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交易
所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
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
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情况存在异常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向交
易所报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
“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
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
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
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
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督促公司及
时整改并向交易所报告。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
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根据使用募集资金的性质和金额,
对其给予警告(口头或书面)、通报批评、降级或降职、解
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以上处罚可以单
处或并处;如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但不限于名誉损失和
经济损失),公司将视具体情况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违反本办法;
(2)募集资金用途与股东会决议或募集说明书不一致,且
未正确履行变更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与股东会要求或募集说明
书承诺不一致,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监管部门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
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性
质和程度,对责任人扣减绩效考核分,并给予警告(口头或
书面)或通报批评等处罚措施;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警告、
公司人员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将根据违规
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降级或降职、解聘或
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
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以及被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
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降级或降职、解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
动合同等处罚措施,公司存在损失的,向责任人追缴违规所
得或要求其赔偿损失;公司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
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
通报批评、降级或降职等处罚措施;公司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采取公开谴责、公司人员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
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或降职、解
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
于”不含本数。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责解释。原《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0 年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