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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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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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本所”或“我们”)接受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时科技”或“公司”)委托,就四川
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公司本次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
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就公司实行本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法律分析,并依法向贵司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四
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
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限定的基本事实、前提与假设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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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台湾地区法律),不
包括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也不包括任何财务或税务方面内容,本法律意
见书中关于财务和税务方面内容(若有)系对贵司提供资料的直接引述,本所对
该部分不发表意见;
(二)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所述的本项目的合法合规性,不涉
及其他任何事项也不视为隐含其他任何事项;本所并无义务对贵司本项目可能产
生的商业或财务上的后果进行分析、评估,也不具备进行该等分析、评估并发表
意见的适当资格;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仅根据贵司提供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方式获
知的信息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发
表法律意见,本所并不保证前述法律法规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发生的任何变
化或被作出的任何解释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会产生影响;
(五)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限定的基本事实、前提与假设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并不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后本项目可能发生的变化做出任何预测或暗
示;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司内部报批本项目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
书面许可,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或为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者向
任何第三方披露;
(七)本所假设贵司提供的及本项目涉及的所有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
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审查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
不具误导性的,所有作为复印件提交给本所审查的文件都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
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所有文件及贵司工作人员所述的全部
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八)本所假设贵司提供的及本项目涉及的所有文件的签署方均拥有完全的
法律资格和完全的法律权利并已获得适当的授权签署、递交该文件、行使其在该
文件项下的权利和履行其在该文件项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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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所假设贵司提供的及本项目涉及的每一份文件的签署方均系合法成
立,未受制于任何破产或清算或导致其不再存续的情况,其对该份文件的签署、
行使该文件项下的权利及履行文件项下的义务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本所假设贵司提供的及本项目涉及的每一份文件都是合法且有效的,
且没有不为本所所知的修改或终止。
基于上述前提与假设,本所针对本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草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职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及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履行民主监督程序。截至公
示期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
议。
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
《激励计划(草案)》《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本次调整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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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对《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本
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31名调整为30名,本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仍为387.22万股。
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获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本
次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在知悉公司筹划实施股权激
励事项后。经核查,该员工为公司普通员工,经公司与其本人沟通确认,其在买
入股票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时间、最终激励方案以及核心要素等并不知
悉,在自查期间交易公司股票系其完全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
场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公司出于谨慎性原则拟取消该核查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资格。公司董事会
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同意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经本次
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31名调整为30名。本次激励
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为387.22万股。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时科技本次调整已获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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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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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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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宋玲玲 刘小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李 伟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尹辰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