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
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拟选举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
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
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
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
等。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
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九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
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
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
第十一条 选举董事的选票只能投向董事候选人,每位股东的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积表决票数;
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投票程序:
以及该张选票累计投票最高限额;
放弃表决权;
则,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三、董事的当选原则:
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
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
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
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
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
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
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
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