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
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职工代
表董事1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
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董事会对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可以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四章 董事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任期三年。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董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业务;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受聘兼任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获取报酬的权利;
(五)《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因履职不当给公司造成的资产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对董事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所造成的公司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五章 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为
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授权额度内,批准抵押融资和贷款担保款项的文件;
员任免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
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公司章程》规定其他董事长可以行使的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其他相关单位应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准备对
董事会会议相关文件的拟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
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
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
和新议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
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
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
初步形成会议议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议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
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议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议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议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
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议案
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符合本条约定内容的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
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三条 情况紧急或处理危机事务所需,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立即召开董事会,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
在会议记录中予以载明。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第十八条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或危机
事务处理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与出席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
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
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
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八条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表决权。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
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
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
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八章 董事会议案的审议与表决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就同一议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议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
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在董事会会议过程中,如果有董事提出临时动议,须经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方可提交会
议研究。董事会议事应遵循友好协商的原则,对重要议题应采取研讨的方式,对有争议的重大事
项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可留待下次会议议定。本次会议应对上次会议未决的事项作出决定,如果
反复研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采取表决的方式形成决议。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
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
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
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
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
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方式,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
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一)《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议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
议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
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
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
统计。
第三十五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议案并形成相关决议,
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议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
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
议。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作出决议,但注册会
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会议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
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它财务数据均已确定)作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
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 议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
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议案。
第三十九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
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
采纳。
提议延期的董事应当对议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条 董事会对所议并需执行的事项应形成决议,如无特殊情况,会议决议应在每次董事
会后形成,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在以后的董
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
总经理予以纠正,若总经理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决议责令总经理
予以纠正。
第四十二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九章 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议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做
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四十五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
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
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
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
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
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
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如需)、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
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合
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冲突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内”、“内”包括本数,“不足”“少于”“超过”
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金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6月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