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促进公司依法规
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的“披
露”,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
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本
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即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以及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
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及要求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
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依法披露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
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本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及合法合规。
(一) 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时限及时公告;
时限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二)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三) 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四) 公司信息披露合法合规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
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可以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前述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者豁免事宜,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
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全面履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
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 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
损;
(二) 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情形。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业绩快报、业绩预告的披露要求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制度发布的
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通知和决
议、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
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股票上市
规则》中规定的应当披露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
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相关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六条 董事的职责
(一) 董事应认真阅读公司各项经营政策、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
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不知悉
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二) 公司及其董事对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有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
证。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
说明理由。
(三) 董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
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 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公
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同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
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 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四) 在知晓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
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五) 在研究或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通知董事
会秘书参加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六)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
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
益。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
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
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披露事宜。董事
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
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
(四)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
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档案的保存期与公司存续
期相同。
(五)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六)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
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
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七)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八) 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或授权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证券部职责
(一) 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初
审和公告;负责定期报告的初审和临时报告的组织编制及初审。
(二) 学习和研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拟定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和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制度;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保持日常联系,准确理解相关规则,并向
公司各单位解释相关规则。
(三)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本公司的相关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并根据情况提出信息披露的建议。
(四) 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职责
(一) 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信息披露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 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证券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按证券部的要求制
作和提供相关资料。
(三) 公司的各职能部门应有效地管理、收集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专
业信息,在各单位拟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各职能部门和
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都有义务和责任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一时间
报告公司证券部,并根据证券部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和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和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证券部撰稿和初审后,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长审批。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相关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及时组织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十六条 定期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财务部负责组织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向证券部提交财务
报表、财务附注说明和其他财务资料;经营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向证券部提
交编制定期报告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证券部汇总相关资料并组织编制定期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分管领导对定期报告进行审阅修订;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长审阅修订并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证
券部及时披露。
第四十七条 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证券部报告相
关信息或向证券部提交编制临时报告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证券部拟制临时报告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公司分管领导对临时报告进行审核;
(四)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审批,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
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重大报告和请
示等文件,以及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
文稿应在董事会秘书审阅后提交。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法律法规或者
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
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公司
应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和媒体等进行信息沟通,但需
保证对投资者进行公平信息披露,重大事项的披露不得早于公司在选定媒体上发
布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公司应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对投资者来访,投资者接
待资料台账管理、信息沟通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
息。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保持联络,联系电话和传真号
码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董事会秘书应主
动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监
督。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出席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约见安排。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函
及其他问询事项。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保证投资者联系电话的畅通,并配备专人负责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人员应接受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组
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
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开展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六十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负责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并保管相应的文件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
十年。
第七章 保密措施与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和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和材
料等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材料报送人有提醒上级主管
部门为公司保密的责任,以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之前泄露。职能部门认为报
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
的规定决定是否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
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直接责任部门和人员,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向其追偿并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
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时投赞成票,
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冲突的,依据《公司法》《公司
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原《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 年 1 月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