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科技: 金发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5 19: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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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
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
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
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
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
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
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
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信息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执行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部门(或子公司)应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列明申请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内
容、原因、依据及期限等,同时提交《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等材料,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至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暂缓或豁
免披露的法定及监管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
记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请董事长审批;
  (三)申请事项经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暂缓或豁免披露。相关人员应
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者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
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
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
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
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广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
合本制度相关规定,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
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 1: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编号: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
               申请相关部门及
申请时间
                  人员
               ?国家秘密
暂缓或豁免的类型
               ?商业秘密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暂缓或豁免的方式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一季度报告
暂缓或豁免的文件类型
               ?三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
               ?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仲裁
               ?客户名称        ?供应商名称
               ?核心技术信息      ?对外投资信息
暂缓或豁免的信息类型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
               ?其他(注:请附后注明)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额外登记事项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
             ?是    ?否
式公开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
             ?是    ?否
名单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已
             ?是    ?否
书面承诺保密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
生的影响
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
事项
              审核意见
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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