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科技: 金发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5 1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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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能,
提高董事会的效率,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
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审核、沟通及协调。并依据法
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独立履行监督职权,对董
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
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且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人是会计专
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符合审计委员会要求的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
再具备《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独立
性,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
提出辞职或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与权限: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至少包括: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至少包括: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六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
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
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
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行使下列权限:
  (一)有权定期听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财务会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定期取
得公司内外部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
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特别审计,提供有关工作或咨询报告,也可以聘请有关法律顾
问,取得有关法律咨询意见。
  (二)有权取得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重要投资事项报告、
重要的合同与协议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一切资料。
  (三)有权走访外部审计与咨询机构、重要客户与供应商、重要债权与债务
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项调查工作,如实地考察、盘点资产、函证
重要债权债务、向当事人调查取证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
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
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
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审
计委员会会议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评议,并
将审查评议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半年度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四)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五)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
委员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
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
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通知全体委员。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
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
开三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可以
采取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书面传签等通讯方式召开、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
接审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在必要时可以以电话、视频、网络或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表决,通过电话、视频、网络或其他通讯方式出席的视为现场出席。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
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须在委员会会
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相关会议资料保存期限
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指引的规定。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
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审计委员
会人员变动情况、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
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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