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科技: 金发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5 1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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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或“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
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提名委员
会委员提出辞职或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提名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工作细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不受前述时限
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期限以及对会议议题明确的意思表示(赞成、反对、
弃权),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会议,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披露提名委
员会的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原《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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