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科技: 金发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5 1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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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金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主动辞职、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其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
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任报告时生效。有关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及公司相关规章制
度规定。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相关情况,
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
事项(如有)予以披露。
  第四条 除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
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自动离职。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
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
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司移交其任职
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公司要求移交的其他文
件和资产;移交完成后,离任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相关文件。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应当委托公司通过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
权要求其出具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
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
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后,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
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三)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四)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
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司的未尽
事宜,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如涉及法律纠纷、业务遗留问题等,离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妥善处理。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责任义务。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
离任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 如公司发现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
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公司可以对该等人员追责,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
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九条 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15日内向公司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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