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科技: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5 19: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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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天马科技集团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网络投票行为,便于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天马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系统”)为其股东行使表决权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包括下列投票平台:
  (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二)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
股东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公告
格式指引的要求,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会相关公告,并按规
定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信息公司提供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
并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七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编制
召开股东会通知公告,载明下列网络投票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
  (二)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三)参会股东类型;
  (四)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
  (五)拟审议的议案;
  (六)网络投票流程;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召集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及
时编制相应的公告并在股东会召开 2 个交易日前提交,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申请表信息。
  第九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
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中提交披露本细则第七条和
第八条规定的公告时,需要核对业务申请中的网投数据,确认无误后提交。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 2 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约定向信息公司提
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
量等内容。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 2 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
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      股票名义持有人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
vote.sseinfo.com)征集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征集时间为股东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
易日(征集日)的 9:15-15:00。
    股票名义持有人指: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
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第三章   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
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段。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上
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其股东类型进入对应的投票界面投票。持有多个
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有相同类别股份
的数量总和。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息,确认多个股东账
户是否为同一股东持有:
  (一)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有效证件号码。
  前款规定的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日所载信息为准。
  第十九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互斥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但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有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
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二十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
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
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
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
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
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
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
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
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证券公司、证金公司因融资融券、转融通
业务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行
使表决权。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作为股票名
义持有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其具体投票操作事项,
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默认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若存在多通道投票的,将采用“时间优先”原则,
选取时间最先的投票通道作为有效投票通道。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香港结算公司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为默认网络投票通道,若要使用互联网投票平台通道则须在投票前事先
联系确认,但对每次股东会只能选择一个通道。
  香港结算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
权的,应当征集沪股通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所征集的沪股通投资者对每一议案的
不同意见逐一进行投票。
  相关议案需要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的,香港结算应当同时提供沪股通
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数据。
  前款所称沪股通中小投资者,是指实际持有股份比例低于公司总股本 5%的沪
股通投资者。
  第二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
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章   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二十六条   股东仅对股东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
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未表决或
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的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相
关明细。
  公司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服务的,应当及时向
信息公司发送现场投票数据。信息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数
据、现场投票统计数据、合并计票统计数据及其相关明细。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相关议案的全部投票
记录,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会相关公告披露的计票规则统计
股东会表决结果:
  (一)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二)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第二十九条    公司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等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披露
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提供相应的分类统计服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
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信息公
司提出。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统计议案的投票表决结果,并披露
股东会决议公告。
  如出现否决议案、非常规、突发情况或者对投资者充分关注的重大事项无法形
成决议等情形的,公司应当于召开当日提交公告。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投票结束后,股东可按照信息公司网站(网址:
vote.sseinfo.com)规定的方法查询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自本细则生
效之日起,公司原《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自动失效。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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