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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 325 号
致: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康冠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
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
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
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市康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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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
大会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
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
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
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
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限公司会议室(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 4023 号)如期召开,会议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凌斌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5 年 10 月
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料等,出席并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股份
经信达律师查验,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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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认证。
综上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130 人,代表 股份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含视频网络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
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
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全部议案
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以下议案:
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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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
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
结果。信达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
和统计。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
获得通过;董事候选人均当选。具体为:
同意 612,806,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
反对 34,0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同意 612,579,8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7%;
反对 249,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7%;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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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的议案》
同意 612,811,4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
反对 12,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同意 611,918,9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68%;
反对 910,4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6%;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同意 612,786,9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5%;
反对 40,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同意 612,599,7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9%;
反对 228,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3%;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同意股份数 611,904,786 股。
凌斌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 612,113,881 股。
李宇彬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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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股份数 612,113,588 股。
廖科华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 611,901,982 股。
邓燏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 612,113,582 股
孙小卫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 612,113,682 股。
何绍茂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康冠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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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忠 冯晓雨
李龙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