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正股份: 至正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5 19: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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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致: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
称“本所”)指派律师对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
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
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5 年 9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9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
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
记方法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
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
所律师现场见证,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北横沙河路
月 15 日 14 时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施君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15 日至 2025 年 10 月 15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5 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5 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
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至
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8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根据本所律师对截至股权登记日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股东名册、
现场(含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卡、股东代
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以及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现场(含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并进行有效表决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上述现场(含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代表的公司股份的所有人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36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747,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26%。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137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012,3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582%。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或新的提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含视频通讯方式)表决及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含视频通讯方式)投票
进行了监票和计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的监票人、计票人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现场(含视频通讯方式)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包括现场(含视频通讯方式)表决及网络
投票)具体如下: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获得的投票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1,042,0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
份总数的 99.55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17,600 股。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表决通过。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获得的投票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1,013,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
份总数的 99.41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89,400 股。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表决通过。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获得的投票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1,014,0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
份总数的 99.41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89,600 股。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表决通过。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获得的投票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1,013,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
份总数的 99.41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89,400 股。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表决通过。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获得的投票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1,014,0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
份总数的 99.41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89,600 股。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表决通过。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获得的投票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1,012,5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
份总数的 99.41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88,100 股。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表决通过。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获得的投票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1,012,0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
份总数的 99.4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87,600 股。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表决通过。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获得的投票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1,013,6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
份总数的 99.41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89,200 股。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表决通过。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获得的投票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88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 87.49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85,700 股。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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