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宸股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5 19:06:2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市天
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sse.com.cn)、《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
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具体是: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星期三)14 点 30 分在上海市闵
行区银都路 2889 号(银都路与都园路交汇处)天宸展示中心召开,由副董事长王
学进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5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5 日 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
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
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未发生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99,370,4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275%;反对 681,8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9,274,6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972%;反对 681,823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54%;弃权 8,2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4%
  表决结果:同意 399,359,9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249%;反对 695,3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9,264,1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622%;反对 695,323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05%;弃权 5,2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
  表决结果:同意 399,343,7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208%;反对 668,0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9,247,9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081%;反对 668,023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94%;弃权 48,7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5%
  表决结果:同意 399,332,2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80%;反对 715,6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9,236,4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697%;反对 715,623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82%;弃权 12,6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1%
  表决结果:同意 399,326,1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64%;反对 722,0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9,230,3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494%;反对 722,018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96%;弃权 12,305 股,占出席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天宸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