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鼎股份: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更名)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5 18: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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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会议程序及决议合法性,保
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和《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
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范围内行使职权。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
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
召开。
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
各项权利。
的规定;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的股东有权向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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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比例不得低于 10%。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
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
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
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规则第 3.1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策所必需的资料。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
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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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见及理由。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变更、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
召开股东会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
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表决权。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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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
款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事项,除应当经股东会特别决
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类
别股股东的决议事项及表决权数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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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
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每项提案的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等。股东会审议影响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
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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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行使主体等(如有);
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
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
结果应计为“弃权”。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
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类别股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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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和类别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管理人员姓名;
总数的比例;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
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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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
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
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采
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
施证券市场禁入。
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含本数。
的规定执行。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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