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募
集资金管理工作。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
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
环境等因素,明确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益。原则上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规定。
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
构;
交所”)备案并公告。
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
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
审核,并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募集资金使用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批的,应当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相应批准或授权。
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
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划金额50%的;
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
报告,并由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并公告。
委员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
列内容:
投资计划等;
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
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用按如下操作:
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于履行前项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下操作:
过,且经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
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
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
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会审议批准,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应
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的承诺;
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
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机构、审计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
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告以下内容:
定进行披露。
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
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并
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
名称、期限等信息。
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
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
取的措施。
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