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鼎股份: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专项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更名)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5 18:08:2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专项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还包括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自原定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
未满 6 个月的;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的;
责未满3个月的;
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
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机关;
  一致行动人是指在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通过协议、其他安
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的
投资者。
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持的其他规定。
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
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
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
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 4.1.2 条的规定。
自由减持,而应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 1 ),并提交董事会秘
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在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后,以《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件 2)的形
式给出明确反馈意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书面确认函之前,
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
  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审核。
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
包括:
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内;
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定;
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的
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
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
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
告。
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司所有,并按照本公司相关制度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并采取其他惩罚性措施;给公
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免除其职务并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责任;触犯相关法律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两个交易日内,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及时报告的,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在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三个交易日内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
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因没有及时报告或报告有误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的,引起的后果和责任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担。
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章程》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附件 1: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由董秘统一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
认。
  本人身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股/份
 拟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
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份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 2: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编号:(该编号与问询函编号保持一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具体情况,现答复如下:
  □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
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
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
诺: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壹份。
                             董事会(签章)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华鼎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