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DEWELL & PARTNERS
中国武汉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88 号
卓尔国际中心 20-21 楼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得伟君尚字第 12586 号
致: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
应的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登载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 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
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
合法律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 14:30 在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高新四路
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
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
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
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 本 律 师 查 验 ,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 1,055 】 人 , 代 表 股 份
【552,527,4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857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494,232,7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360】%。
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股东【 1,05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8,294,7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17】%。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05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8,429,7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532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
份【13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
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1,05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8,294,7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17】%。
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经查验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
证书及对召开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
逐项予以投票表决。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表:
同意票数于投 是否
提案 提案名称 表决票数
票总股数比例 通过
回购股份的目的 同意 552,046,898 股;
弃权 72,300 股
回购股份的种类 同意 552,050,198 股;
弃权 88,000 股
回购股份的方式 同意 552,062,498 股;
弃权 75,700 股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同意 551,978,498 股;
弃权 150,700 股
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 同意 551,949,298 股;
弃权 179,300 股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 同意 551,951,498 股;
弃权 180,000 股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同意 551,937,598 股;
弃权 159,000 股
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 同意 551,947,098 股;
弃权 170,400 股
提案 1.01-1.08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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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顺荣 鲁黎
律师:
王毅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