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芯科技: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5 18: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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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49        证券简称:炬芯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8
                   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9 月 17 日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炬
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
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1)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资本公积
不转增,不送红股。截至 2025 年 8 月 21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 980,174 股,公司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 174,187,476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17,418,747.60 元(含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如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
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
/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
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
发生变化,公司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3 日披露的
《关于调整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因公司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二次归属已完成,本次归属股份 93,019
股来源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股票。根据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本次利润分配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截止 2025 年 9 月
参 与 利 润 分 配 的 总 股 本 为 174,280,495 股 , 以 此 计 算 公 司 拟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存在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情况,因此,转增比例
为 0,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公司总股本为 175,167,650 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887,155 股,
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174,280,495 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
股本=(174,280,495×0.1)÷175,167,650≈0.0995 元/股(保留四位小数)。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995)÷(1+0)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了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
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珠海瑞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
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
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即
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9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相关规定在
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
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09 元。如相关股
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
优惠政策,股东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
得税,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人民币 0.1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756-3673718
     特此公告。
                         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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