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洲药业: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5 1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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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
汇业务,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及《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
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按
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
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
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
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付
款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进口付款预测量,远期
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或进口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全资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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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
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
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
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
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总裁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
  第十三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应加强对外汇汇率变
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
  (二)公司销售部门应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
  (三)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结合销售部门的预测结果,根据外汇汇率的变
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远期结售汇
交易方案,并提交总裁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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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总裁负责审核财务部提交的交易方案,评估风险,在授权范围内作出
批复,超出权限的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五)财务部根据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售
汇申请书。
  (六)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价格,并与公司
确认。
  (七)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检
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财务经理、会计核算人员共
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总裁。
  (八)财务部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
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九)财务部应每季度将发生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总裁。
  (十)财务部根据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
会秘书。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
司远期结售汇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须
符合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
远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
信息及时上报总裁。
  第十八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
结售汇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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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亏损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及时向总裁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
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必要性、可行
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审计委员会
应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
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
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二十三条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
案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
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制定并解释,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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