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洲药业: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5 1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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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
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及《浙江九州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
  第二条 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构成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三名以上董事构成;
  (二)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三)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四)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
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
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
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
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
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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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
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
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成员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
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
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审计
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
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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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
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与职权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企业管治水平,如商业道德及廉洁建设、反不正
当竞争、非财务信息的公开透明披露等;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
       建议;
       理人员予以纠正;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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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
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
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
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
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
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
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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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
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
制管理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
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
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
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
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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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
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
司进行自查、要求审计部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审计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
工作,督促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
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
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
作,督促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并限期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
责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自
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
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自律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临时
股东会会议在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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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有权接受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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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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