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
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
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指派人员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
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投资证券部作为董事会的办事机构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领导。投资证券部负责公司治理研究和相关事务,承担股东会相关
工作的组织落实,筹备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为董事会运行提供支持
和服务,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履职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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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开展公司治理研究,协助董事长拟订有关重大方案、制定或者修
订董事会运行的规章制度;组织落实公司治理有关制度,管理相关事务;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七)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八)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
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九)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十)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八条执行。
第三章 任免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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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
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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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照要求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
的业务培训。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参加业务培训等相关活动提供保障。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职位不得长期空缺,原任董事会秘书如果离职,应当
尽快确定新任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并完成聘任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相
抵触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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