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锦股份: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5 1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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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701      证券简称:卓锦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9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卓
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2627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356.9343 万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7.4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额为人民币 20,079.18 万元。截至 2021 年 9 月 10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出具了“天
健验[2021]505 号”的《验资报告》。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将上述募集资金进行
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以及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经全体董事和监事一致同意,审议通过了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部分募投项目
变更的议案》。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部分募投项目
变更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募投项目后开立新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
理层为“工业三废综合治理及资源化利用研发项目”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并
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并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相
关规则管理募集资金。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
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25 年 10 月 14 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商业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分
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或“本
协议”),本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浙江卓锦环保科 工业三废综合治理及 中 信 银 行 杭 8110801011403249955
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源化利用研发项目       州平海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
“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为“丙方”,所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工业三废综合治理及资源化利用研发项目
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龚泓泉、冯文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签章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二、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特此公告。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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