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有效防范和降低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健全和
完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
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的活动,包括:远期结/购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
期权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
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境内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
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
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外币银行借款。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
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实物交割的交割期间需与公
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
付期限相匹配。
公司应当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
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公司
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
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财务部作为公司外汇汇率风险管理运作部门,负责制定原则及政
策、牵头建立外汇风险管理体系,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监控,负责套期
保值产品的管理和具体操作及情况分析报告;各经营单位负责报送风险敞口的滚
动预算。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
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管理。
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督检查。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要求,协助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
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并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的分析决策。
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
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审批权
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若出现异常情况,由
财务部门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
关情况告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必要时还需向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
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
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
关信息报送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并报备公司董事长。
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时,由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审计部应认真履
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通报。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
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
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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