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迈科技: 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5 00: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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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货
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
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
委托理财、新建项目投资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
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
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
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董事长有权
决定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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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还需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以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按照
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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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管理
  第九条    公司项目经办部门为对外投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
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论证,为
投资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进行
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
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
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内审机构负责定期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合法、合规实施对外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负责办理对外投资信息披露事宜。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实行项目责任人制度。项目责任人负有实施、管理、监
督、检查项目落实情况的责任并保证项目的完成。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事
项,项目责任人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汇报情况;在项目实施终
了时,项目责任人应及时向公司报告项目进展及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按
照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并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公司内审机构负责对对外投资履行的审批程序、对外投资的实施
及管理中的流程进行监督,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
弱环节,应当及时向公司决策机构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
纠正和完善。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
情况,如出现重大投资项目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
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
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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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八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
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被投资公司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九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的收回和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
有关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
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须同样遵循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子公司应当明
确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并将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公
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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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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