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迈科技: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5 00: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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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
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本细则的规定选举新的委员,以补足委员人数。
  如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要求,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
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
证券部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
委员会会议决议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审计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四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
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
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
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
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
无法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代为履行职务。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会议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
时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表决、书面表决、通讯
表决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
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
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等资料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送
公司董事会。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
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细则规定的人数时,应
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
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将及时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
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选举新的委员,以补足委员人数。
  如独立董事辞职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要求,拟辞职
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
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
证券部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委员
会会议决议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并提
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
体会议。
  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者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
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会议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
时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
无法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代为履行职务。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表决、书面表决、通讯表
决等方式。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送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等资料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
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细则规定的人数时,应
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
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将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设立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
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选举新的委员,以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要求,拟
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
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
事宜由证券部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
成委员会会议决议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计划或者方案,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由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
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公司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或者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
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会议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
时通知。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
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召开。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当召集人不能或者无法
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代为履行职务。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表决、书面表决、
通讯表决等方式。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
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等资料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
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细则规定的人数时,应
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回避表决的情
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
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将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
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董事长,至少包括一名独
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
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
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选举新的委员,以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数量不符合要求,拟辞职的独立董
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
证券部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委员
会会议决议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并提
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公司三
分之一以上董事、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者半数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会
议。召集人应当在召开会议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通过现场、电子通讯(含视频、电话等)
或者现场与电子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表决、书面表决、通讯表
决等方式。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送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等资料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
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第二十三条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细则规定
的人数时,应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
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将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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