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制度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
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
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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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
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
上述主体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
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
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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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
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
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
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
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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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
《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
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
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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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处罚
第二十四条 深交所对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买卖本公
司股份进行日常监管。
深交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有关人员等方式对上述主体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违反本制度规定持
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除依法由证券监管机构进
行处罚外,公司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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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
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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