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规范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的审计工作,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
整,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有关监管规则(以下统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子
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公司)开展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定 义
(一)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的有效性做出独立客观的评价,并对制度设计、流程优化和治理提升提出改进建
议,为组织增加价值,提升运营效率。
(二)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是指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三)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企业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
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战略目标、营运目标、资产目标以及合法合规目标的一
系列控制活动。企业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第二章 内部审计原则
第四条 独立性: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严格遵守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确
保其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的核心原则,包括
(一) 组织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在组织架构中应独立于其他
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内部审计部门应直接向组
织的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避免受被审计部门的影响。
(二) 人员独立性: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审计与自己有利益关联
的领域(如亲属任职的部门、个人投资的业务)。审计人员不应承担运营或
财务管理职责,避免自我评价。审计负责人的任免需经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批准,
防止因审计结果受到不公正对待。
(三) 工作独立性:审计计划、程序和执行不受其他部门或个
人的干预。审计人员可自由接触与审计相关的所有记录、资产和人员,管理
层不得限制审计范围或隐瞒信息。审计发现、结论和建议应基于客观证据,不受
任何利益相关方左右。
第五条 保密性:内部审计的保密性是确保审计工作可信度和有效性的关键
原则,涉及对审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数据和成果的保护。
(一)保密范围:审计人员应该对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信息(包括审计计
划、程序、工作底稿、访谈记录、证据材料等)、敏感数据、审计发现(未正式
发布的审计结果、风险漏洞或管理层缺陷)和举报内容进行保密。
(二)保密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对保密要求遵守最小知情权原则,仅向必要
人员披露相关信息(如审计团队、高层管理者)。审计人员不得利用涉密信息谋
取私利(如内幕交易)。外包审计时,需与外部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三)保密措施:采用物理保护,比如纸质文件锁入保密柜,电子数据加密
存储,限制访问权限。使用安全网络传输审计资料,避免通过公共邮箱或即时通
讯工具传递敏感信息。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报告的修改、调阅需记录日志并经过
层级审批。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 3 人组成,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公司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
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审计部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
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发展规模和审计工作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且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 3 人。审计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
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
通的人际交往能力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
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批准,可外聘各类专业人员兼任审计人员。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和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
公司予以保证。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检查和评估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督促建立、健全
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保障公司持续、健
康、稳步地发展;
(二)审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
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效益性,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识别并报告重大合规风险,为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
供风险管理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形
成管理的闭环;
(六)对公司管理层的履职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七)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八)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合作。
第十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
内部审计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
或者打击报复。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内部审计部门(单位)提供计划、
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盘实物;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材料;
(四)根据需要,参加公司有关的会议,会签有关文件;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
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
建议;
(七)经董事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审计工作范围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公司各阶段工
作重点和上级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审计工作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主要审计范围如下:
(一)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经营管理
方面:
产的安全性、完整性、风险及效益情况;
情况等;
(二)专项(专案)审计或调查:
进行评价;
利益的行为进行专项调查、核实;
控制制度开展专项审计并发表相关意见。如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采购与管理、日常资金管理、专项费用管理使用、人力资源管理、合同
管理等;
第六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年度总体计划,拟定内部审计工
作年度计划及季度计划,经董事长审核后报审计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因审计工作需要,审计部可请求公司领导协调相关部门给予协助。
第十七条 审计部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工作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或
事项进行审前调查,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审计重点、
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和实施时间。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或在实
施审计时现场通知。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
第十九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时,可以采取就地审计或报送审计的审计方式,
根据审计业务需要选择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或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应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
性测试,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
审计,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获取
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
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
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二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
意见。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
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市地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
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
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实施后续审计监督。对重要事项进行后继审计跟踪,检查对审
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及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效果,督促其纠正问题,提升管理水平。
第七章 审计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发现发表审计意见,出
具书面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的范围、审计依据、实施的审计程序等
基本事项,对审计中发现的重要事项要详细描述,并应发表针对性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计报告要做到事实清楚、条理清晰、结论正确、意见恰当、
简明易懂,便于非专业人士阅读理解。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
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
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的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出具公
司年度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科创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
核实评价。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可以要求会计
师事务所或聘请其他机构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三十三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或相关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
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
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的,
或者中介机构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
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表,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资料必须
以审计项目为单位归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每个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部应及时将工作稿分类
归档进行管理。审计部可根据审计项目的业务性质和资料的重要程度,确定审计
档案保管期限,但最低不能少于 10 年。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以外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不能随意调阅审计档案,确实
因公司业务工作需要调阅的,须经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
行。档案销毁时审计委员会需指定人员监销,销毁清册需长期保存以备查考。
第九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应当作为本公司考核、任免、奖惩和
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审计部视被审计部门的配合情况有权利提出建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
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经济决策科学化、内
部管理规范化、风险防控常态化。
第四十二条 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责任人
员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
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
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
依法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 审计,导致应当
发现的问题未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商业机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回避规定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
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
法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除非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另有明确所指,本规则所称“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相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
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约
束。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同时公司原《内部审计实施细则》自动失效。
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