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9 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
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在规范、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的基础上,加
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
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意义在于通过良好、有效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得以
提高股东价值,同时也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
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其他相关信息。
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
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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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和误导。
降低沟通成本。
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交流沟通的效率,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交流上的便利。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涉及商业机密、行业机密和国家机密的除外)。
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
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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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
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为
《上海证券报》,指定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
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电子信箱、电话等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
复。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机,咨询电话由专人负责,保
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第十四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
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
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
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
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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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和授权发言人,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事务。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
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
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报送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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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场的运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
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
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投资者来访实行预约登记制,按《投资者接待统计表》登记
投资者来访预约,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安排来访;《投资者接待统计表》作为投资者
关系管理部门档案进行保存。对安排来访的投资者,应事先做好资料准备、接待室安
排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于投资者的电子邮件,公司设有专人接收查阅,并及时回复;对
相对集中的问讯,给予公开回复;对投资者对公司在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合
理意见、建议归类整理并及时反馈给董事会及相关领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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