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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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任与履职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拟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中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裁、
(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
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席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
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在六十日内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筹备等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
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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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不得提出替代性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物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及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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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送达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召集人)主持,委员会主席(召
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期限;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可书面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可提交由
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委员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授权委托的期限;
(五)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投票表决,表决后需签
名确认。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可要
求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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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理人)的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记录、会议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管理,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其中关联委员对关联议案应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
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
系 时,该成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
成员 不足本细则规定的人数时,应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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