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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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
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且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不得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公司董
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须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席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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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
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在六十日内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部门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材料准备等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委员会会议的有关事务和档案管理。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条款;
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经营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时,
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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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规则的规定。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及其他相关事宜;
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5)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6)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7)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五)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经营层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重大事项进行检查
情况检查一次,并督促内部审计部门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
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
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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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
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包括:
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
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
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人员予以纠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经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
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
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
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十)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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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发现
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
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及相关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
(二)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的相关工作报告;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或评估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将下列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
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完整真实,公司重大的关
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及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送达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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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召集人)主持,委员会主席(召
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期限;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可提交由
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委员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授权委托的期限;
(五)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投票表决,表决后需签
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可要求公司相
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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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理人)的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记录、会议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管理,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其中关联委员对关联议案应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
披露审计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
系时,该成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足本细则规定的人数时,应将
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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