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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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促进经营管理,加强风
险控制,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而进行的内部审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
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
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在审计委员
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
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
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
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配置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
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二人。
第十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经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可以从公司
所属各部门临时抽调人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
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被审计部门、单位、
人员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
以下主要职责:
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系。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
务信息等;
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划,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
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
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
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审计权限:
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
资料等;
会议;
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以及物流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究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程序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被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安排,确定审计方式,决定
在合适时间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
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被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安排,确定审计方式,可以
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可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
年度定期审计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年中不定
期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审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
计通知书副本。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并提出改
进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做出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征求被审
计单位意见后,报送分管领导,同时送达被审计单位。
责任人,报送内部审计部门。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
第五章 审计重要事项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
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
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上市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
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
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
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
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上市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从事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
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状况是否良好;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
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
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保荐机构(如有)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
见。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程;
任;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承诺的履行情况;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独
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1)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2)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4)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
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终结,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
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
底稿中。
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
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
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 5 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 5 年,其他审计工作
报告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
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
准后执行:
上述行为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部门根据
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上述行为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