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
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
规定的媒体(包括网站)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
管部门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
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
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
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
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
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
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
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
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
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
审计委员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如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
责,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
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范围
第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
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
公告;
(四)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
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五)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
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 上述(一)-(五)款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七)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
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 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
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
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
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
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间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高管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十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 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
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
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
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
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第三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内容的编制、审议、披露流程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 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制工作,
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
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四)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董事会办公室、财务管理部提交所负
责编制的信息、资料。财务管理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财务报告、
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
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六)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
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八) 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在两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披露。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履行下列程序:
(一) 当公司及分、子公司发生触及《股票上市规则》和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披露事
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二)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制度》执行;
(三) 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应立即
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完成披露工作;涉及《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出售、收购资产、对
外投资、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司的合并、分立等方面内容的临时报告,
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文稿,报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长同意,董事会
秘书签发后予以披露;
(四) 无需董事会作出决议的披露事项,经董事长同意,由董事会秘书先行披露后
报告董事及相关人员。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
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节 未公开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
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
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投资证券部对公司重大财务、投资项目、资产重组
等涉及临时报告中所称重大事件信息,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以确保公司定
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及时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管理
层人员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
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
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管理层人员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
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管理层人员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
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分、子公司总经理为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
息报告第一责任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相关信
息与资料。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遵照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制度》执行。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
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
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
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
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
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公
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
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分、子公司的总经理应当督促本部门或
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总部各部门或分、子公司发生的应予
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
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负责定
期报告及临时报告资料的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并
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应积极配合,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四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
监督制度。
第五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五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节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 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以及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董事会秘书委托公司党委/公司办公室负责上述文件的分类专卷存档、保管及借阅登记
工作,上述文件的借阅或调用应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和保管。
第五十八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
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五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
(一) 日常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工作由董事
会办公室具体安排;
(三) 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
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六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
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六十一条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
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
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
宣传、新闻发布等事宜应事先经董事会秘书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
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对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
等进行严格管理,并经部门或分、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六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列所有重
大信息在其依法公开披露前均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均为内幕信息。
第六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
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六条 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重大事件报告等相关文件时,公司工作人员应注
意保存相关文件及参考资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公司负责信息披露材料准备的工作
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遵守保密原则。直接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与公司签
订保密协议。
第六十七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
严格保密。
第六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
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
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
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违规责任的追究措施
第七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
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整改,造成企业经营投资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公
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没有造成企业
经营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参照公司《审计整改及约谈管理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追
责;构成违规违纪的,依规依纪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
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
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
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发行的信用类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银行间市场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
行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用类债
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
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批。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