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城: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5 00: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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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
方的资金往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结合《公司章程》、各项内控和管理制度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含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三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使用公司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之间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四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汇票;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
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采取必
要的措施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占用本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并同意向有关部门
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
时应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第八条 公司要规范关联交易,在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
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对公司
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就专
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记录。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同时本制度应及时进行
修订。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修改、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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