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佰集团 公告编号:2025-045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冶金新立钛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新立”)于近日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
件通知书》【(2025)云民初2号】。就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云南新立作为
民事诉讼的共同原告之一,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云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已立案受理。云南新立于2025年10月13日交纳了本案的诉讼费。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一:云南冶金新立钛业有限公司
原告二:钛康技术咨询有限公司(Ti-Cons Technology Consulting GmbH)
原告三:钛康威兰及合伙人管理咨询公司(Ti-Cons Weiland und Partner
Management Consultants)
被告一:刘建良
被告二:江书安
被告三:赵泽权
被告四:河北燕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燕钢”)
被侵害的相关技术秘密为原告云南新立引进并采取严格保密措施的大型氯
化钛白粉生产线的建设工艺、生产技术。
自 2007 年起至 2019 年期间,被告刘建良、江书安、赵泽权等人曾分别担任
过云南新立的重要领导岗位、主要技术岗位。
江书安、赵泽权于 2019 年下半年入职于河北燕钢的关联公司,利用原告的
技术秘密等资料为所在公司的氯化钛白粉生产线的规划、设计、建设等提供相关
服务,直至案发。
因被告江书安、赵泽权涉嫌与其他犯罪嫌疑人等共同侵害原告的技术秘密,
并启动刑事诉讼的侦查程序。
被告人刘建良、江书安、赵泽权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件【案号:(2024)云 23
刑初 20 号】进行了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原告认为,被告等人的行为是对原告的共同侵权。
(1)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原告涉案技术秘密,
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至涉案技术秘密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之日止;
(2)判令各被告以原告确认或者人民法院可以验证的方式,销毁载有原告
涉案技术秘密的载体,包括移动硬盘、U 盘、电子文档、图纸、设备、生产线、
控制系统,以及载有原告涉案技术秘密的其他载体;
(3)判令各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化工报》《人民法院报》或
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全国性媒体的显著位置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
道歉,消除影响,登报具体内容由法院审定;
(4)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30,050 万元(金额暂定,
最终金额将根据法庭调查的案件事实再行追加);
(5)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 1,000 万元(暂定);
(6)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三、其他已披露及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2024 年 1 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氯化法钛
白粉技术等商业秘密涉嫌遭到不法侵犯的公告》、《关于公司氯化法钛白粉技术
等商业秘密涉嫌遭到不法侵犯的进展公告》。
被告人刘建良、江书安、赵泽权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件【案号:(2024)云 23
刑初 20 号】进行了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云南新立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收到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
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该案案号为(2025)冀 96 民初 24 号。河
北吉诚新材料有限公司(系河北燕钢控股子公司)为该案原告,云南新立为该案
被告,案由为“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涉案金额 50 万元,目前该案尚未
终结。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诉讼事项中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共同原告之一,由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
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故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依法主张及积极
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