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流程,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卓创
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
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前款“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
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前款“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
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
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
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
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
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分)公司及相关人员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
露的信息后,应严格按照《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密,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
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审核签署完成的《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申请
审批表》(见附件)及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资料由证券事务部归档保管,
保管期限为 10 年。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告相关暂缓与豁
免信息披露事项的进展及有关情况、市场传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并实施。
(以下无正文)
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申请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
申请主体(部门/子公
司/分公司名称)
申请事项类别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
适用)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是 □否
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签
□是 □否
署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主体负责人意见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签字:
□同意 □不同意
董事长审批意见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