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创资讯: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5 0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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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以及《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应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
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业务主管。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
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包
括:负责组织拟订、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
及考核体系;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公司信息
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根据需要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
关系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等。
  第九条 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
机构。证券事务部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
作,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
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
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
  第十条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诚信、公正、热情服务的工作
精神,具备较全面的知识结构和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
具体包括以下专业素质及技能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熟悉上市地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五)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六)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七)具有较强的语言沟通和市场营销能力。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向投资者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
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及主要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
员:
  (一)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
  (三)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四)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五)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
  (六)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
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与
投资者进行网上互动交流,应及时查看并组织回复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
问;
  (八)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
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九)加强与财经媒体的沟通与合作;
  (十)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
系;
  (十一)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
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二)拟订、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
门批准实施;
  (十三)编制面向公司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如公司介绍、与投资者沟通等
投资者交流材料、借助互联网平台发布的多媒体宣传材料;
  (十四)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
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
考;
  (十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内容与规范
  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六)公司文化建设;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九)公司其他依法披露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涉及的对外信息披露应遵循统一尺度,归口由
董事会秘书发布。具体工作程序包括:
  (一)法定的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材料
和数据,证券事务部完成报告;
  (二)非法定的信息披露(接待来访、电话采访及咨询、新闻宣传等),统
一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对外宣传材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才能进
行宣传。媒体电话采访由董事会秘书统一答复。投资者电话咨询由董事会秘书和
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答复。如投资者需要到公司办公现场参观,公司的各相关部
门应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积极配合;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信息,积极协助董事
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在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不泄露商业机密和公平对待投资
者的前提下,证券事务部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可在法定信息披露内容的基
础上依照相关程序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证券事务部负责不定期就公司的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发展前景、经营状况
及经营计划的实施等进展情况与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分(子)公司进行商榷,确
定可以作为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信息和披露口径。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分(子)
公司应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并确保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与完整。
  第十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
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布。
  第二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监管部门指定报纸和指
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及时关
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交流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
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
拒绝回答。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以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对以下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需由相关经办部门或人员提
交证券事务部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发布,但属于公司正常业务经营
的情况除外: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
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的新闻稿;公司(含分
子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微博、微信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
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
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
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应在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投资者说明会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
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
等形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视情况举行业绩发布会、媒体见面会或以电话会议的形
式向投资者、分析员与财经媒体介绍公司业绩。
  根据经营与战略发展需要,公司可视情况举行发布会和路演推介活动。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与投资者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对于
所提供的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来访
  公司应当为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人员与公司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可根据需
要,组织安排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安排接
待。来访实行预约制,需事先沟通来访事宜,具体参见公司《投资者来访接待管
理制度》。
  公司积极参加资本市场会议,充分利用与投资者见面的机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
  第二十九条 互动易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
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的相关信息,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
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
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
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三十一条 网站信息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
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式、专题文章、行政人员
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
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三十二条 公司开设投资者关系热线电话、传真与电子信箱,由证券事务
部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及时组织回答投资者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
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积极与投资者沟通。根据需要,可以通过
现场、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回答相关问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视情况参加说明会。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
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
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当对方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十六条 证券部应对股东变动情况、公司股价走势和资本市场对公司的
评价等方面进行研究,了解同业公司的业绩表现和战略发展动向,搜集、整理和
编译资本市场的行业研究报告。根据与投资者的日常交流及阅读证券分析师报告,
及时了解资本市场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战略定位等的评价,及时反馈资本市
场对公司的看法和建议,供公司管理层参阅。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
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并在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冲突的,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
时修改本制度。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负责解释与修改。
  (以下无正文)
                            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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