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
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称“《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保证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同时
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涉及公司重大经营
决策或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等。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
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
第八条 公司根据相关要求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住所地
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
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
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制定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
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四)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
关信息。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
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
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
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披露标准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规定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涉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或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四)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分别按
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定期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已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对公司经营业绩
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半年度和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
行预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
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二)重大交易;
重大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三)日常交易;
日常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
(四)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
务的事项,包括:
界定应披露关联交易的交易额度标准,参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五)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事项:
足额坏账准备;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披露的时间要求
(一)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公司须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
书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须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
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应披露的交易
公司须在应披露的交易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报送交易所并根据规定对
外发布。
(三)关联交易
公司须在应披露的关联交易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报送交易所并根据规
定对外发布。
(四)其他重大事件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3)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上述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披
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重大
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将按照规定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将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
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工作。证券事务部是
定期报告编制的组织协调部门,财务管理部是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的编制及审
计工作的负责部门;
(二)证券事务部根据监管规定及定期报告的预约时间,草拟定期报告编制
计划,对定期报告进行详细分工,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批准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后,证券事务部通知各部门布置、
落实定期报告编制工作;
(四)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定期报告相关资料,并经
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证券事务部;相关部门应保证所提供资
料所涉及的数据准确无误,与公司对外报送的经审计财务数据形成勾稽关系;
(五)证券事务部收到相关资料后,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和格式编制定期报
告并经相关部门复核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
(六)公司董事长审核定期报告;
(七)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九)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由董事会秘书安排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
外披露。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证券事务部按照交易所发布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等有关内容与格式要
求,草拟临时公告文稿;
(二)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须认真核对临时报告中的相关信息资料;
(三)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进行审核;
(四)根据要求将临时公告文稿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
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
的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
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
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
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
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或董事长授权总经
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经过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提交交易所及时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以防止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
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事务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并提交公司信息披露内部审批流程;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核,由董事长审定签发或董事长授
权总经理审定、签发;
(三)证券事务部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证券事务部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并根据要求将相关文件报送住所地证监局;
(六)证券事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证券事务
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
书的指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
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
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报告、审议职责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各
分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
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
公司重大信息,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
实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
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
公司董事会改正,如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可立即报告交易所。
第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通知
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
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
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将严格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
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
门和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事务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第五十五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
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控股
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并批准后
提供。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五十六条 公司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
可控状态。
第五十七条 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信息披露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
经理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作为
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八条 下列人员对其知晓的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在没有公
告前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
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与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和保密责任人签署保密承诺书,
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
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六十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六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情况,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并
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三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保管等工作,档
案文件内容至少应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六十四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陪同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
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照公司制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
度》执行。
第九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
(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
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重大
事件,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如有)或其他负责人
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
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向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
时,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章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
个交易日内,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
规定并向交易所申报。
第十一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七十七条 公司须及时在内部报告、通报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
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第七十八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
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
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交易所依据《股
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
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内部处分,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
则等要求将有关处理结果及时报交易所备案。
第八十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按泄露公司
秘密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并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
将对相关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并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
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国证监会和
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十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
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第八十五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
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十六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责任追究参照本章节规
定执行。
第十四章 公平信息披露
第八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
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
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
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
的不公平。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
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
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
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九十条 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知悉该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保密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等为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向交易所报告和接受交易所质询的义务。
第九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会、新闻发布
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
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或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
微信;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
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九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公司;
第九十四条 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
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于两个工作日
内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
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九十五条 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未公开
重大信息,同时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并明确出现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
第九十六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者机构进行询价、
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
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
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前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未
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交
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九十八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十九条 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
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一旦发现信息处于
不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
情况。
第一百条 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等第三方针对公司发
出的相关公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有关信息及其影响。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
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
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应当检查临时报告是否已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及时
披露,如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
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对公司财务管
理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内部
审计人员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一百〇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
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一百〇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冲突的,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
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一百〇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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