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创资讯: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5 00: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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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登记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
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证
券事务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三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
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购买、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 30%;
  (十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债券信用评级的变化;
  (十九)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二十)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二十一)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二十二)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二十三)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
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
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
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六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参考本制度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姓名、国籍、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
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
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七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八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规定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依法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
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
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
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
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条   政府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政府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
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
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公司应要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交易对
方、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应当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
书,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提交董事会备案,按照
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信息,并及时告知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
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
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
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
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
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山东卓创资讯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等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严格履行保密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
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通
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信息告知书等必要方式,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和违约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
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
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应当核实并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
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或保密协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依照有关法规
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员承担
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或存在未尽事宜,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知情                         与上市
             证件类 证件号 联系 通讯地 所属单            关系类 知情日 知情 知情方 知情   知情   登记   登记
序号   人姓   国籍                    公司关 职务 关系人
              型   码  手机  址   位              型   期  地点  式  阶段   内容   时间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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