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
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依据《民法典》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
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中,应当强化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
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如下目标:
的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担保业务流程
第五条 公司授权财务部负责办理公司的担保业务,财务部应配备合格的人
员。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风险意识,熟悉担保
业务,掌握与担保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 当发生担保业务时,首先由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了
解其资产经营和资质信誉状况,并提出初步意见,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
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七条 在正式签订担保合同前,应草签担保意向书。意向书应附有下列资
料:
(一)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
(二)被担保人的前一年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财务报表;
(三)被担保人的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被担保人的财产所有权的有效证件;
(五)其他必须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
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
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必要时应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
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方的实际
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十条 担保合同由财务部起草,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经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三章 担保的风险和审批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和本公司的担保政策,防范担保业务风险。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
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和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四)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与其他企业出现较大经营纠纷、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
较大赔偿责任的;
(六)与公司存在纠纷的。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
第十五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
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公司的下列担保须经股
东会批准后方可办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
的有关人员在评估与审批环节应当予以回避。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除外。
第十八条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公司应当重新履行评估与审批程
序。
第十九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被担保企业资格和反担保
第二十条 公司只对以下企业提供担保:
(一)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具有良好经营业绩、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
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
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六)能提供有效反担保的。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只接受被担保企业的下列财产作为抵押物:
(一)被担保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土地使用权;
(二)被担保企业所有的机器;
(三)其他比上述资产变现能力更强的抵押物。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只接受被担保企业的下列权利作为质押:
(一)被担保企业所持有的国债;
(二)被担保企业所有的、信誉较好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企业债券;
(三)被担保企业所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银行承兑汇票。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不得接受被担保企业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
产、权利作为抵押或质押。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与被担保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根据《民法典》
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或视情况办理必要
的公证手续。
第五章 担保的执行控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派专人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
金额、期限、用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派专人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定期对担保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督,了解担保项目的执行、资金的使用、贷款的归
还、财务运行及风险等方面的情况。对于异常情况和问题,应当做到早发现、早
预警、早报告;对于重大问题和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或者董事会报
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
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程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担保合同的管理,财务部应妥善保管担保合同、
与担保合同相关的主合同、反担保合同,以及抵押、质押权利凭证和有关的原始
资料,保证担保项目档案完整、准确,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妥善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
担保的财产和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担保合同到期时全面清理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凭
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第三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预计很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国
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第三十一条 担保工作出现纠纷时,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后,由公司派员
以诉讼或非诉讼方式作为补救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提前二个月通知被担保企业做好清偿债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与外担保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并进行归档
保管:
(一)被担保企业的背景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过去 3 年的财务报表
等);
(二)被担保企业董事会决议及担保申请书;
(三)被担保企业借款资金投向可行性报告;
(四)对被担保企业的信用分析及评估;
(五)被担保企业债权人银行批准该项借款的有关文件、借款合同、担保合
同等资料;
(六)被担保企业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利之所有权证书等权属文件及反担
保合同等文件;
(七)其他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四条 对外担保文件保管期按档案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担保管理制度的责任:
(一)公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而自行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均为无
效合同,其行为是非职务行为。因此,本公司不承担或有债务的责任,由其单位
和个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二)公司担保合同的审批机构、归口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由于工作失职
或决策失误,发生下列情形者,应视具体情况给予处罚、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没有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而签订了担保合同,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造成公司财
产损失的;
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
第六章 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上市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
真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按规定向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
提供全部担保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
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
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上市规则》有冲
突或存在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或《上市
规则》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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