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5-039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
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
查。现将上述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公告如下:
一、公示情况
式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反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反
馈进行记录。
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核查方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方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
名单、身份证件,以及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
同、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
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
查意见如下:
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含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
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人重大误解之处,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