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提高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年报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导
致公司年报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差错。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因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子公
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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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
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
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财务报告存在重
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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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
正及相关披露》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
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
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
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
专项鉴证报告。
上述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
者由亏损转为盈利。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公
司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
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
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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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元的重大诉讼、仲裁;
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等交易;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
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
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
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且不能提供合理
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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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出现责任
追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视事
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七条 公司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
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
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制度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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